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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务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08-12 10:32:19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在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儿子,后来又生了个女儿。因为丈夫工作繁忙,家中老人也无力帮忙带孩子,因此经与丈夫商量,我辞去了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操持家务,从儿子出生至今已有5年时间。目前,丈夫提出离婚,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丈夫给予家务补偿。请问,我能要求家务补偿吗?具体能要多少?

读者:陈可可 

陈可可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不仅包括上述条文中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还包括与家庭生活具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务,如洗衣做饭洗碗、打扫卫生、购买日常用品等。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承担较多或者全部的家务,往往会丧失或放弃个人发展机会,势必在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受到损失,所以,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你在抚育子女、料理家务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周某丈夫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时,法院则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主要是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