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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证假章说不
来源:任红 阅读量:10000 2025-08-12 15:57:15

 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至2023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专门为从事伪造假证假章制作的人员与买家之间提供中介服务,通过街头粘贴小广告、发布网络论坛帖子等形式寻找有需求买假证的买家,后将买家需要制作假证的信息转发至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制作假证,其中国家机关证件34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34枚,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14本。王某某还从网上购买已盖相关部门印章的空白离婚证15本、出生医学证明10张、职业资格证书15本、毕业证81张等。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2万余元。

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年初,被告人叶某某因自己的农机车行驶证和牌照到期且不能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年审、牌照等手续,他人车辆年审需到外地检测不便等原因,四次通过网络购买假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等。叶某某从中获利共计3000元。

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