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
老刘在公园偶遇一家婚介所宣传,便上前询问收费标准,想着给儿子找对象,婚介所表示,交费后可以提供12次相亲介绍服务,老刘随即支付了费用。一段时间后,老刘对婚介所服务并不满意,要求婚介所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钱款,但遭到拒绝。后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老刘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因婚介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当服务效果无法达到消费者预期,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婚介公司应退还剩余预付款。老刘缴纳婚介服务费后,婚介所虽未能成功向老刘的儿子安排相亲对象,但根据婚介所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婚介所确实为老刘的儿子安排相亲对象提供了相亲活动机会、相亲对象咨询等服务,直至付款2个月后老刘提出退款。法院综合婚介所已经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酌定婚介所向老刘退还部分婚介服务费。
法官提醒: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服务合同履行中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是判定责任的关键。当服务效果难达预期时,机构不能以“效果因人而异”逃避责任,消费者也不能以主观不满否定履约价值。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效果指标及退费条款,避免因“效果预期”模糊产生纠纷。(恽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