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四个月前,因发生连环交通事故,导致我的小车前、后部严重受损。因经鉴定小车前部修复费用达24万元,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无维修必要,愿意赔付整车损失25万元。请问:我能否通过拆分方式,在就小车前部损失向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后,再就小车后部损失向追尾车辆所投保的另一保险公司索赔?
读者:张琳琳
张琳琳读者:你不能通过拆分方式索要超额理赔。一方面,保险理赔应当遵守损失填补原则。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简而言之,就是保险理赔范围应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鉴于案涉小车,已约定保险价值为25万元,也就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司机的过错程度在此基础上分担损失,你之所以用拆分方式索赔,无疑因为属于企图通过两次理赔获取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额外利益,而违反了损失填补原则。另一方面,拆分方式索赔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不得在欺诈、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将整车作为赔偿标的统一处理,不仅有利于及时理赔,还能避免因拆分索赔导致重复评估、诉讼,即最为便捷且成本最小。而你为获得超额赔偿通过拆分方式索赔,明显是在违背合理、便捷、高效的处理原则下,置诚实信用原则于不顾。(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