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公司急需某种紧俏原材料,而员工李某称可通过熟人购买,公司信以为真,并按其要求预付了150万元货款。而李某将之挥霍一空。东窗事发后,李某向公司出具借条。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钟丽丽
钟丽丽读者:李某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关键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包括:一是虽然有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为获取借款,有着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甚至此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还款,但其主观上一直具有归还借款的心态;而诈骗行为人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归还的打算,即根本没考虑过还款。二是民间借贷中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为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金额、还款时间等;诈骗罪中行为人出具借条,只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一种“技术性策略”。结合本案,李某以可以购买到某种紧俏原材料为由,骗取公司信以为真,并按其要求预付货款,本身就没有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彼此未能产生借贷的权利义务。李某将获得的货款用于赌博等挥霍,甚至在“大赚了一笔”时,也没有将货款归还给公司,表明其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同时,李某在东窗事发后,之所以在原本没有形成“借”的合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出具借条,只是出于掩盖此前“骗”的事实,企图逃避刑事追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李某的涉案金额达1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决定了其难辞其咎。(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