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宋佳佳 杨梦婷)一款宣称“一个月吃一盒就可以瘦5至15斤”的“压片糖果”类减肥药,凭借瘦身效果吸引了许多人。然而,这款减肥药却暗藏“毒”机,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让服用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8月15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周某、杨某某等4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处罚金1.8万元至72万元,4人承担各自销售金额一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周某是芜湖市某服装店店主,2020年初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减肥药销售商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几盒案涉减肥药服用。周某称,自己服用后出现了口渴、恶心等副作用,且明知其中含有药物成分,只因减肥效果显著,便动了贩卖的念头。此后,周某在林某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及食品来源的情况下,持续拿货,借服装销售的便利转售给顾客。杨某某、毕某某和费某某同样经营服装生意,日常往来中成为周某较为固定的客户,她们从周某处拿货后再加价销售给其他客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发现该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一种神经中枢抑制剂,服用后可能引发中风、心脏骤停等严重不良反应)。侦查中,多名消费者反映,服用案涉减肥药后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
由于该案时间跨度近4年,销售辐射范围广、销售对象数量多且不固定,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案涉减肥药的购买渠道及性质、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销售流通过程三个方面进行取证。通过系统梳理资金交易流水、聊天记录、购买者证言等证据,最终形成“购买-销售-购买”的完整脉络,搭建起闭合的证据链条。2025年2月,案件移送鸠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检察机关认定周某在2020年初至2023年12月期间,销售案涉减肥药35.7万余元,杨某某等人销售额在8000余元至4万余元之间。
2025年5月29日,鸠江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周某等4人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量刑建议。同年7月7日,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