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年逾五十的吴某伙同他人向江某某硬要人民币8000元。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过去十多年,本案是如何进入“法眼”的?
2024年下半年,祁门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砂霸”涉恶案件中发现,该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王某还伙同吴某在2012年还实施了强拿硬要之寻衅滋事行为,遂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了要求说明吴某银寻衅滋事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5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于是便有了本案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判决、行为人获刑之“系列动作”。
13年已过去,难道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吗?
没有。根据刑法第八十八之规定,本案属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检、公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情形。原来,祁门县检察院在审查核实“砂霸”涉恶案件证据时,从江某口中得知其2013年至2014年间因被要钱曾先后向屯溪、祁门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要求依法处理,但当时公安机关没有依法立案侦查,其手中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控告过的书面材料。为此,祁门县检察院根据江某的口供内容,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提纲以引导侦查。结果,侦查机关在县公安局的档案材料中找到了一份2014年1月9日的《接访记录》书面材料,该材料足以证实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过控告。
时间这么久,还能够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嘛?
可以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以下犯罪事实:2012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王某伙同吴某前往江某某家中,以江某某是非农户口不能继承其母亲承包经营的责任田转让款为由,采取言语威胁、软磨硬泡、滞留纠缠等方式向江某某强行索要钱款。除午餐时间,吴某与王某二人始终滞留在江某某家中直至下午三时许。江某某于当日15时40分许在银行提取8000元现金返回家中交至王某手中,其间王某一路跟随,吴某在江某某家等候。随后王某与吴某将该8000元现金予以平分,吴某分得4000元。(祁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