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孙某等4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他们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仍积极协助转移、隐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3个好友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不同刑期。
2025年3月,孙某在网上被一则诈骗团伙发布的兼职信息吸引:只需找人去指定的地点,从一些老人手里“拿”现金,就能按比例拿钱。为获取“上线”给出的高额“好处费”,他火速拉上3个好友入伙,一个分工明确的“取钱小队”就此成型:孙某是“线上指挥”,QQ群里收指令;一人负责去指定地方“拿钱”;另外两人则充当“安保”,负责观察四周环境。他们听从“上线”安排,往返多地,从那些刚被电话诈骗、惊慌失措等着“工作人员”来取钱的老人家手中拿走现金,再按指示转移给诈骗团伙。短短时间,孙某等人分获5000元至1600元不等的“报酬”。
检察官提醒:任何所谓“简单代收、转移现金”就能轻松获利的工作,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犯罪陷阱。帮骗子转移赃款,不管角色多“小”,都是共犯,转移的每一笔赃款,都是在给自己的人生“搬运”沉重的刑期。远离“高薪”诱惑,守法才是真正的“财富密码”。(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