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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瓷砖产地不符引纠纷,法院判了
来源:张瑜 许燕 阅读量:10000 2025-08-25 11:26:04

近日,芜湖弋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装修公司虽未构成欺诈,但因未按约定使用“广东砖”,构成瑕疵履行,需向消费者支付2600元补偿款。

2024年3月,段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委托该公司以“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装修新房。合同附件对装修材料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瓷砖指定为“丰景瓷砖”。合同签订后,双方还达成了瓷砖产地必须为“广东”的口头协议。然而在2024年6月,段某发现已铺设的瓷砖并非“广东砖”,随即要求装修公司停工并更换瓷砖。装修公司则坚称,其所使用的瓷砖是广东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旗下的丰景瓷砖,虽产地为江西,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双方协商无果,段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更换全部瓷砖,并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26000元,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装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退一赔三”;二是装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指出,虽然装修公司使用的瓷砖产地与约定不符,但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江西产瓷砖存在重大质量差异、系贴牌或假冒产品,亦未证明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以及在质量、规格、功能、数量、价格等方面存在欺诈情形或性能不达公众预期,因此装修公司不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使用非广东产地的瓷砖,已构成合同瑕疵履行,但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关键在于是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2024年7月双方达成的补充约定,若段某提交的瓷砖质检报告与装修公司所提供报告不一致,由装修公司承担瓷砖、施工损失和检测费用。现装修公司已提交质检报告,段某既未提交反证,也未缴纳法院指定的鉴定费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该瑕疵履行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对段某更换、重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装修标的价值,法院酌定装修公司向消费者支付2600元瑕疵补偿款。

本案中,瓷砖产地虽为江西,但未影响品牌、质量和使用效果,且消费者未能提交反证或完成鉴定程序,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实际损失作出的补偿裁判,再次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应以明确约定和有效证据为基础,才能实现合理主张。(张瑜 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