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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跟团旅游途中猝死,责任谁来担?
来源:俞慧利 阅读量:10000 2025-08-27 15:12:54

近年来,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跟团游”深受群众追捧,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男子在旅游途中猝死,责任谁来承担?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杨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双卧12日游”,该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支付费用后,杨某在旅行社的安排下旅游,入住酒店当晚杨某发烧,旅行社知晓后向杨某提供了退烧药。次日凌晨,杨某在酒店卫生间内摔倒后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杨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杨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西藏具有高海拔、空气稀薄、气候冷等特殊性,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西藏旅游期间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游客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但旅行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游客告知了上述事项的义务,且在告知旅行社杨某发烧时,旅行社仅提供了退烧药,对低海拔地区游客到高海拔地区旅游期间引起发烧这一危险情形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协助送医措施,包含基本的体温测量,故旅行社应当对杨某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一定知识和生活经验,应当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杨某的死亡情况并综合全案案情,酌定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旅行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该赔偿款可由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直接赔付。故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合理安排行程,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保障老人出行时的安全。旅游经营者虽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旅游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大家在出游时应当选择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游玩项目,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 (俞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