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被告人邓某、高某因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牟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处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作案工具被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邓某与高某为牟利约定合作,从上家购入“笑气”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销售,以每罐250元的价格向20余人售卖,销售金额达8.4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2万元。邓某供述,二人明知“笑气”是国家管制物品,却抱着“没人查”“来钱快”的侥幸心理作案,自己偶尔也会吸食。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在高某的临时存放点查获含一氧化二氮成分的气罐、气球、消音器等涉案物品,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指出,“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营危险化学品需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邓某、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邓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笑气”虽非法律规定的毒品,但成瘾性强、危害大,长期或大量吸食会导致神经系统损伤,甚至引发窒息、死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笑气”均属违法,公众应自觉抵制滥用行为,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需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