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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致人伤,获刑赔偿不值当
来源:柯靓 阅读量:10000 2025-09-01 16:01:04

水库放水起纠纷,男子李某一时冲动挥拳相向,致他人肋骨骨折,最终换来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后果。近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000元。

事发当日,在青阳县某水库,李某与王某因放水灌溉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未提前告知便自行开闸放水,李某认为此举会影响其养殖的鱼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和推搡。争执中,李某情绪失控,挥拳连续捶击王某胸部,导致王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打架冲动一时,获刑后悔一生。检察机关提醒,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优先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同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法治观念,做文明的践行者。(柯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