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茜 记者 吴文珍)三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一方“全责”,另两方“无责”,“无责”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决了困扰伤者数月的理赔难题,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3月4日,王某驾驶轿车在天长市广陵路与仁和路口,因操作不当连续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的车辆及范某的车辆,造成三车受损、王某及李某车内乘客尤某受伤。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范某无责。王某所驾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南京市某材料经营部,该车在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责方范某的车辆则在滁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负全责方王某车辆所投保的南京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尤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判决书同时明确注明,该赔偿金额中已扣除无责方范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应承担的4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南京某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偿义务。然而,应由范某车辆所投保的滁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的4000余元赔偿款,却迟迟未能到位。尤某多次与范某及滁州某保险公司沟通协商未果,便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滁州某保险公司赔偿4000余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实质化解纠纷,委托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责方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对事故损失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你们公司作为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负有法定的无责赔偿义务。”调解中,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滁州某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法律责任,将4000余元无责赔偿款一次性汇入尤某指定账户。至此,尤某获得全额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中“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并非无需担责。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便是其中一种情形,指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但仍应当按照法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