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某物业管理公司与秦某所购房屋的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为秦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交房后,秦某自2019年起连续四年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支付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法院在庭前组织调解,调解无果后,判决秦某支付所欠物业费8513.23元。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也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但是需要注意,物业服务人应当合法地催交,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
专家提醒: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如果业主均以物业服务不能令其满意或者其它非正当理由而拒交物业费,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进而造成物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下降,最终将损害全体业主尤其是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