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带7岁的儿子前往一家游乐场玩水弹枪发射项目时,因我儿子没有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不慎被其他孩子发射的吸水弹伤及头部。面对我们索要赔偿,游乐场以其已经在大门入口处张贴告示警示“所有进入游戏区的人员均需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否则,后果自负”为由拒绝。请问:游乐场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陈芳芳
陈芳芳读者:游乐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与之对应,基于游乐场之所以在大门入口处告示,目的在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等,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决定了相应内容从一开始时起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正因为游乐场工作人员没有制止你儿子的危险行为,意味着其在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监督方面存在明显疏漏,也就决定了游乐场难辞其咎。(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