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建筑公司曾为包括我丈夫在内的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单写明: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我丈夫因中暑死亡后,保险公司以中暑在医学上属于疾病,并非意外为由拒绝理赔。请问:在保险单中没有明确中暑是否属于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乔丽丽
乔丽丽读者: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理赔。从保险单中可知“意外”的要件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结合本案:一方面,你丈夫的死亡原因为中暑,而中暑的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引发身体机能变化,即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另一方面,对于疾病的概念,从不同角度考察可以给出不同的定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未明确“疾病”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中暑是否属于疾病,意味着可以作出是疾病或不是疾病两种解释。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