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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向继女索要赡养费,这钱该给吗?
来源:黄洁 阅读量:10000 2025-09-05 16:56:31

在再婚重组家庭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如果继父向继女索要赡养费,这钱该给吗?日前,南陵县人民法院用一纸判决给出了最实在的答案。

2014年9月,时年12岁的小菲(化名)跟随母亲与夏某组建了“新家庭”。在小菲母亲与夏某婚姻存续期间,小菲始终与母亲在上海租房生活,并未与夏某共同居住,夏某仅偶尔前来看望母女俩。2021年,小菲母亲与夏某协议离婚,此后夏某也未对小菲履行任何抚养教育责任。如今夏某年迈,将继女小菲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夏某与小菲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赡养”的前提是“被抚养”。继父母先在孩子成长中尽了责,成年后的继子女才有为其养老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小菲自母亲再婚起便一直随母亲生活,夏某既未与她共同居住生活,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对其履行过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双方未形成法律意义上“受其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具备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最终,夏某要求小菲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法律规定,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相同,但这种关系的产生基于姻亲而非自然血亲,需要通过不断地培养感情才能形成超越血缘的亲情关系,而这一时间必定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间只有继父母履行了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后,才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有相互继承的权利。(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