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阜阳市切实做好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工作,为了进一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高位阶、更具刚性、更可持续的保障机制,制定出台了符合该市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十分必。2024年3月,经阜阳市委同意,该市人大常委会将《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现该《条例》已经2025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该《条例》是阜阳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12月9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详细解读。
据介绍,2024年12月27日,阜阳市政府报送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2025年6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查意见,会同市文旅体局、市司法局对草案进行修改,先后开展了面向社会有奖征集意见,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所在地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县直部门、街道(乡镇)的意见建议,以及召开市直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座谈会等形式就法规进行了广泛、多层面的征求意见,并开展“一对标三审查”。10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规。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法规。
在制定法规过程中,该市始终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草案起草、修改、审查、审议等各个环节,充分运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立法协商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法规内容能够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地方特色、维护人民福祉。二是坚持因地制宜。遵循“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原则,探索非遗项目分级分类保护,规定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分别实行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以及生产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三是聚焦问题发力。针对非遗资源开发利用不足难题,鼓励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相关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开发具有阜阳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方式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四是提升立法质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阜阳市积极推动“小快灵”立法,优化法规条文设计,不设章节,条款之间不作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着力提升法规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颁布实施后,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法规落地生效,为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注入强大法治动能。(聂学剑 刘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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