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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手即互殴”不再一刀切
来源:李翔 宋可可 记者 李斐 阅读量:10000 2025-12-16 19:24:50

2020年11月22日,山东淄博某饭店经营者张女士在遭受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实施反击。公安机关起初将该事件认定为“互殴”,对双方均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认定张女士的反击行为系为制止违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依法不予处罚。

这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件,折射出过去治安管理领域的执法困境。长期以来,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已在刑法、民法典中确立,但治安管理领域始终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此前,面对推搡、轻微殴打等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执法机关因缺乏明确法条支撑,常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处理,导致“被打还手就是互殴”的观念一度先入为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规定了正当防卫条款。这一条款的增设并非简单的法律补充,而是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法治体系、引领执法理念的制度创新,其设计亮点紧扣“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核心精神,彰显了鲜明的时代价值与实践导向。

填补立法空白,构建三位一体防卫体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首次以立法形式将正当防卫制度延伸至行政法领域,使防卫权在犯罪、民事侵权、治安违法三个层次上得到全面保障,完成了“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位一体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构建。

界定清晰精准,破解执法认定困境。该条款立足治安管理领域侵害行为相对轻微的特点,作出契合实践的精准调适。在防卫限度上,将“较大损害”作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既区别于刑法“重大损害”的严格要求,又避免了标准过低压缩防卫空间的问题;在责任承担上,单独列明“情节较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对治安领域防卫行为的宽容态度。这种清晰界定让执法机关有了明确的裁判依据,能够摆脱“唯结果论”“维稳优先”的陈旧思维,精准区分防卫与互殴的法律边界,使执法认定更加公平公正。

强化权利保障,赋予公民防卫底气。该条款最鲜明的亮点在于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全方位保障公民的防卫权。此前,“被打还手即互殴”的错误认知不仅让受害者权益受损,更助长了不法侵害者的嚣张气焰。新条款明确防卫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了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该条款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形成衔接,防卫人不仅可免受治安处罚,还能依法免除民事责任,实现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豁免。

引领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风尚。该条款未将防卫权限定于保护自身权益,而是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采取制止行为,这意味着公民为保护他人免受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同样适用免罚规定。这一设计突破了“自我防卫”的局限,将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他人权益保护,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这种对见义勇为的制度支持,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立法中的体现,也是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生动实践。(李翔 宋可可 记者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