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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非货币出资“假象” 法院依法追缴股东出资护债权
来源:奚文君 阅读量:10000 2026-03-12 12:55:58

如今,非货币出资因可缓解企业现金压力、实现注册资本实缴,成为不少股东的选择,但“低价买入、天价评估、虚假实缴”等乱象也随之出现。3月11日,笔者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调解审结一起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依法刺破非货币出资“假象”,成功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切实保障80余万元债权得以清偿。

据了解, 2022年1月,某供应链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公司陷入多起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镜湖区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资产清查与债权申报工作。经查,该公司已沦为“僵尸企业”,名下无有效资产,申报债权达80余万元。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依法提起诉讼,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

诉讼中,股东辩称已以专利技术出资,且实缴到位。法院经审查发现,该专利仅为普通技术成果,却被评估为1000万元,估值严重背离市场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属于以虚高价值专利出资,未全面履行法定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细致释法明理,明确虚高评估出资不能免除实缴责任。最终,全体股东同意足额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破产债务,有效避免债权人面临“无产可破”的困境。

法官提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须依法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价值。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应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虚高评估、虚假出资规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穿透式审查与否定性评价。(奚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