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杨柳)在民间借贷、买卖结算、劳务欠款等纠纷中,只写欠款金额、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十分常见。这种欠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明确厘清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问题。
2021年,叶某因经营需要向杜某采购煤矸石。当年 3 月,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叶某向杜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 4 万余元,但未约定还款时间。此后,叶某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2025年9月,杜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庭审中,叶某辩称,欠条出具于 2021 年,至今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 3 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欠条系双方对建材货款的结算凭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欠款事实清楚。欠条仅载明欠款金额与欠款人,无任何还款期限的约定,双方亦无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可确定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该案中,案涉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杜某于 2025 年 9 月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 3 年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叶某支付杜某货款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诉讼时效从写欠条当天开始算,这是典型误区。”承办法官介绍,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并非从出具之日起算。在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无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催要后,宽限期满或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时,诉讼时效才正式起算。
同时,法官特别提醒:主张权利要留痕,固定关键时间节点,尽量通过微信、短信、邮件、律师函等方式催款,明确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避免口头催款无法举证;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 20 年,即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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