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若在考验期内未违反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若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数罪并罚。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案件。
2025年5月,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同年8月,李某联系在外务工的陈某,指使其为上游某诈骗团伙前往外地取现,并承诺支付10%的好处费。后陈某邀约王某共同参与。三人商议后,由陈某与上游诈骗团伙联系,王某驾车前往旌德县取现。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和王某到达旌德县城区并物色取现地点。9时许,陈某从被诈骗的黄某处取得现金10万元,之后将其中9万元交予李某,李某将钱转移。李某获利2000元,陈某获利8000元。案发后,陈某、王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某主动赔偿黄某16000元并获谅解。李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陈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系主犯,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陈某、王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判决:撤销李某的缓刑宣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缓刑考验期不是“风平浪静”的避风港,而是充满约束的“高压线”。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刑罚暂缓执行,背后是法律的威严与严肃性。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任何企图利用缓刑身份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法律给予的每一次宽容,都值得倍加珍惜,切莫以身试法,自毁前程。(戴志美 汪悦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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