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万礼金到一条项链,再到微信转账,哪些钱属于彩礼?“不定期”共同生活近一年,分手后彩礼要不要返还?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对恋人按照习俗热热闹闹办了婚礼,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男方主张返还20万余元的“彩礼”,女方却认为其中大部分属于恋爱赠与。这笔复杂的“感情账”,法院究竟应该如何认定?
案件要从2023年1月说起。小刘(化名)与小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2023年6月,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两家热热闹闹地办了订婚宴。宴席上,小刘一家按照当地习俗,将9万元彩礼交到了小李手中。随着感情持续升温,2024年2月25日,两人又风风光光地举办了婚礼仪式。婚礼当天,小刘的父母还当着众宾客的面,给了小李一个厚实的“改口费”红包,整整1万元。一声“爸妈”叫得亲切,似乎只差那“临门一脚”的结婚证,这个小家就算正式成立了。
然而,婚礼之后由于工作和其他原因,两人并未像寻常夫妻那样朝夕相处,而是小李往返于芜湖、宣城两地之中,在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中度过了近一年。在此期间,小刘为了稳固这段感情,转账、送礼不断,价值4万多元的皮包、手链、项链,一部最新款的手机,甚至在2024年6月,还通过微信给小李转去了2万元“用于生活周转”。可惜,物质的付出未能填补感情的裂痕。由于经常发生矛盾,2025年2月,两人彻底分手。
分手后,小刘越想越委屈:“我是奔着结婚去的,前前后后花了十几万,现在婚没结成,钱也没了。”他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各项费用。
“这9万和1万我认,但那是我收的彩礼和改口费。”法庭上,小李对于10万元的款项没有异议,但对于其他的支出,她却有着不同的看法,“那些包包、项链还有手机,都是他追求我、谈恋爱时送给我的礼物,属于赠与,哪有分手要回去的道理?至于那2万转账,是给我们共同生活开销的,早就花完了。”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哪些钱属于彩礼,哪些只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这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第一道难题。案件经一审、二审,基于事实和证据认定,法院最终在情理、法理间平衡双方利益,作出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由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物品,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其一,小李认可的2023年6月订婚宴上给付的彩礼9万元和2024年2月25日婚宴上给付的“改口费”1万元合计10万元,系男方基于习俗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款项,属于彩礼范畴,应予以认定。其二,关于小刘为女方购买的皮包、手链及项链,价格总计43950元,从其购买时间来看,系男方在订婚和婚礼前向女方赠送的礼物,属于为缔结婚姻而向女方给付,金额较大,故予以认定为彩礼范畴。其三,关于小刘为女方购买的手机,该手机系男方赠送给女方,但已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损毁。其四,小刘2024年6月27日向小李微信转账给付的2万元,小李虽称用于生活周转,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款虽发生婚宴举行之后,但亦属小刘为稳固婚约关系而给付小李,且数额较大,故认定为彩礼范畴。小刘主张的其他诉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小李未认可,故不认定为彩礼范畴。最终,法院一笔一笔厘清了这笔“彩礼账”,彩礼数额合计163950元。
金额定了,但新的问题来了:这16万多,小李必须全部退还吗?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不仅是“算什么”,更是“还多少”。
“我们确实在一起生活过,虽然没有领证,但这近一年的‘夫妻之实’就不算数吗?”小李的委屈并非全无道理。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自2023年1月相识,2024年2月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至2025年2月分手。虽然共同生活是“不定期”,但毕竟持续了一段时间。期间,两人也因矛盾不断而分手,与单方恶意骗婚应有所区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共同生活的事实承载了男方给付彩礼的部分目的,如果仅因缺了登记结婚这一形式要件就让女方全退,有失公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赠与事实及双方不定期共同生活、发生矛盾而解除婚约原因、双方款项往来等实际情况,酌定小李返还小刘彩礼9万元。
这9万元,既不是16万的全额,也不是简单的对半开,而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对“情”与“理”的一次精准平衡。
法官说法:案件尘埃落定,但留下的思考仍在。针对本案折射出的“有实无名”家庭的彩礼纠纷问题,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了解读。
一问:为什么有些花费算彩礼,有些不算?
法官:认定彩礼不能“一刀切”。我们主要看三个维度:一是给付目的,是不是奔着结婚去的;二是当地习俗,比如订婚钱、改口费就很有仪式感;三是财物价值。像本案中价值4万多的首饰,虽说是礼物,但远超日常消费,且发生在婚前关键节点,法律上就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彩礼。而平时发的520红包、请客吃饭、买件衣服,那些是增进感情的消费,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二问:办了酒席也一起生活了,但没领证,分手后彩礼怎么还?
法官:这是本案最大的难点,也是最高法院彩礼新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前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没结婚也没同居”或“结了婚没同居”两种极端情况。但现在像小刘和小李这种“没领证但同居了”的情况非常多。如果因为没领证就让女方全退,忽略了女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情感的付出,以及可能存在的生理消耗(如妊娠),这显然不公平。所以,新规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彩礼用途、分手过错等,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本案中,双方不定期共同生活近一年,彩礼也部分用于了共同开支,因此判决返还9万元,既保护了男方为缔结婚姻付出的财产,也承认了女方在事实婚姻中的付出,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问:给热恋中的人们提个醒?
法官:第一,大额给付要留证据。无论是转账还是买贵重物品,最好有明确的沟通记录,用以说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避免日后对相关费用性质的认定困难。第二,形式要件很重要。鼓励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因为这不仅是感情的见证,更是夫妻权利义务的开始,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第三,倡导文明婚俗,让彩礼归于“礼”而非“财”,让婚姻始于爱,回归美好本意。(程浮 张馨)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