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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熟人“有关系”托办案件 11万元“好处费”打了水漂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马云东 阅读量:10000 2026-03-19 08:06:03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马云东)本以为找熟人“托关系”就能帮亲戚减轻处罚,没想到不仅事没办成,还被骗取钱财……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因轻信“托关系”引发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鲍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终为自己的贪婪和谎言付出了法律代价。

时间回溯到2024年8月,被害人孟某某的亲戚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处理,心急如焚的他四处想办法,最终找到了平日里号称“很有门路”的朋友鲍某某,恳请其帮忙“托关系”,为自家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事宜,还承诺会支付丰厚的“好处费”。鲍某某自知无法办成此事,遂拒绝了请托,但并未详说理由。此后,被焦虑冲昏头脑的孟某某并未放弃,反而再次找到鲍某某,面对高额“好处费”的诱惑,鲍某某动了贪念,欲将钱据为己有,于是假意答应请托。

之后,鲍某某多次收取孟某某给付的“好处费”,累计金额达到11万元。然而,这些欠款并没有用于所谓的“托关系、办事情”,而是被鲍某某挥霍一空。

当年10月,孟某某的亲戚被依法判刑,直到此时,孟某某才恍然大悟,自己所谓的“托关系”不过是一场骗局,于是立刻找到鲍某某,要求其退还11万元“好处费”。此时,钱款早已被鲍某某花费得所剩无几,无力退还的鲍某某只好找尽各种借口推诿拖延。在多次索要无果、沟通无效后,孟某某于2025年3月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

2025年4月1日,鲍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截至2026年1月,鲍某某陆续退赔被害人9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移送至庐阳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全面审查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期间,鲍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考虑鲍某某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司法机关始终严格依法办案,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生活中,任何声称“花钱就能摆平”“有关系能通融”的说法,都是骗子精心编织的谎言,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他人“托关系”的承诺,否则不仅办不成事,还会像孟某某一样遭受财产损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