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授犯罪方法案,被告人时某因向他人炫耀自身“门路多”,并传授具体违法犯罪方法,在他人据此实施犯罪后,时某亦因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4年8月,被告人时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明知张某等人意图通过“以租代购”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谋取非法利益,仍向张某等人当面口头传授租赁钢板后转售牟利的具体犯罪手法。随后,张某等人按照时某所授方法实施犯罪行为,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时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严守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切勿以言语教唆他人违法,更不得以所谓“经验”传授犯罪手段,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做到谨言慎行、知法守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朱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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