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袁苑)醉酒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胆大包天在事故现场买酒继续“畅饮”。2月11日,张某中午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老家,返回时行驶至肥东县梁园镇花生厂红绿灯路口,与前方金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张某从车上摔倒受伤。金某打电话报警后,张某心生一计。
他跑到马路旁边的便利店购买两瓶啤酒,直接坐到事故现场的马路边喝起来,尽管民警赶到现场后予以制止,但他仍强行将剩下的啤酒全部喝完,妄图让民警无法判断其是否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饮酒。随后,民警依法将张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8.8mg/100ml。
4月3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时元提起公诉,4月12日,张某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酒桌之上有规矩,车轮之下有红线。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任何试图通过二次饮酒、逃避检查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都必将被法律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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