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缪健男)“未成年人”身份绝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缓刑考验期更不是屡教不改肆意妄为者的“避风港”。日前,巢湖市一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与网络赌博,被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目前,王某已经被移交看守所执行刑罚。
今年2月,未成年人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巢湖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生效后,王某在巢湖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他本该珍惜改过自新机会,严格遵守缓刑考验期各项规定的,却不思悔改,多次参与网络赌博,最终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巢湖市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王某在一审期间实施网络赌博违法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骗取他人钱款进行网络赌博,还一直隐瞒了取保候审期间实施非法出借银行卡的事实,甚至在被行政处罚后还百般抵赖,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巢湖市检察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王某的缓刑判决。4月26日,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法律的惩戒是为了更好地挽救,无论是出于无知还是侥幸,任何在缓刑期间无视监管、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轻则训诫警告,重则收监执行,违法者终将失去自由,法律的宽容与底线绝不容许任何人以青春的名义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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