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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过关”,法律审查为何“亮红牌”?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魏亚婷 王容颜 阅读量:10000 2026-06-23 08:51:45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魏亚婷 王容颜)肢体二级残疾,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但检察机关经实质化审查后认为其人身危险性高、再犯风险大,依法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6月2日,罪犯李某被依法收监。这起医学鉴定“过关”,法律审查“亮红牌”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尘埃落定。

今年2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其肢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医学鉴定,其确属肢体二级残疾,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

案件随即进入意见征求环节。拿到案卷和医学鉴定报告后,承办检察官清醒地意识到: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绝不能“唯病定论”。

“若只盯着鉴定结果草草答复,很可能让制度沦为不法分子逃避惩戒的漏洞。”检察机关随即启动实质化审查——调阅病历和医学诊断意见、翻阅原案材料、走访李某居住地社区、听取原案公诉人意见。随着审查深入,李某的另一幅画像逐渐清晰:前科累累,具备实际服刑能力,犯罪情节恶劣且毫无悔意。

原来,自2007年以来,李某多次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长期漠视法律法规与社会秩序。2021年,他又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2022年刑满释放。事实表明,肢体残疾并未影响其此前刑罚执行期间的改造。此次犯罪又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本案的犯罪情节也让检察机关高度警惕。李某将盗窃目标对准自己的亲属,直接冲击家庭信任,突破社会伦理底线。案发至今,他始终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结合全案事实、走访评估结果以及公开听证意见,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作出回复: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5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此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6月2日,李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但其适用必须坚持‘符合医学条件’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双重标准,二者缺一不可。”承办检察官表示,“李某虽肢体残疾,但综合其前科、累犯情节、犯罪性质及社区评估结果,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仅难以实现刑罚惩戒和改造功能,更会助长‘借病避刑’的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