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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肢体接触,照样构成猥亵犯罪
男子“隔空猥亵”被公诉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6-06-24 09:15:30

互联网时代,网络交友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普遍,但虚拟空间的隐蔽性也为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笔者披露一起典型案件:18岁男子小涛因不满网恋对象17岁女孩小雨与异性朋友玩网络游戏,以“向小雨母亲告发”相要挟,多次强迫小雨发送隐私视频、照片,持续实施精神控制和侵害。尽管双方从未发生实际肢体接触,检察机关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强制猥亵罪对小涛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再次敲响警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小涛与小雨通过网络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小涛因看到小雨与其他男性一起玩游戏,心生不满,遂以“将此事告诉小雨母亲”为要挟,强迫小雨拍摄隐私视频并通过微信发送。此后,小涛又多次以同样手段胁迫小雨拍摄私密照片、视频,甚至要求在线裸聊。小雨因害怕家长责备、顾及颜面,一度隐忍未敢声张,最终在家属支持下报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隔空”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检察官指出,小涛利用小雨惧怕家长发现的心理,以曝光隐私相要挟,多次逼迫其传输私密影像、进行裸聊,明显违背小雨真实意愿,符合刑法中“胁迫”特征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据此,小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也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针对此类“隔空猥亵”案件,检察官提醒广大青少年及家长: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辨别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网络交友隔着屏幕,无法完全知晓对方真实品行,切莫因所谓“恋爱关系”丧失底线、一味妥协退让,面对不合理、越界的要求要果断拒绝并远离。无论对方是撒娇、赌气,还是暴力、胁迫,都不要拍摄、留存、发送个人私密照片或视频,更不要裸聊,因为网络传播具有极强的不可控性,私密影像一旦流出极易被恶意保存、转发和扩散。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务必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及时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证据,并主动报警求助,司法机关将严格保护被害人隐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通讯员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