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卢梅)一张方桌,几条板凳,检察官和当事人相对而坐,讯问室,就这样搬进了农家小院……近日,这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已依法办结。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回溯到2025年10月,家住寿县乡镇农村的杨某某在自家菜园内擅自播下罂粟种子。2026年2月11日,寿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当场查获并依法铲除全部植株。经现场清点,罂粟幼苗共计758株;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该批植株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月15日,案件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并未机械地“坐堂问案”,而是细致审查了案件细节。考虑到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农村居民,文化程度有限,且居住地偏远、交通不便,若按常规方式传唤其到检察院讯问,不仅增加当事人的奔波之苦,也可能影响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为此,检察官主动转变办案模式,决定“上门办案”。
5月27日,他们驱车数十公里,将讯问场所设在杨某某家的小院里。在依法进行讯问的同时,检察官用通俗易懂的方言耐心释法说理,讲清罂粟的社会危害性,讲明种植行为的法律后果。面对检察官的诚恳态度和法律的严肃威严,杨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认罪悔罪。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适用,检察官还专门邀请值班律师一同前往。律师从专业角度为杨某某细致解读了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全程见证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
从“坐堂办案”到“上门办案”,变的是工作场所,不变的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这一举措既解决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又牢牢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让法治的力度与温度同频共振。
最终,寿县人民法院采纳寿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当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也提醒,罂粟再美,美不过生命之花;诱惑再大,大不过法律之网。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切勿私自种植或买卖毒品原植物;若发现相关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平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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