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因争执打架、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一直是校园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严格遵循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民法基本原则,精准厘清涉事学生、监护人、学校及保险机构的责任边界,为同类校园侵权纠纷的规范化处置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学生打闹受伤谁之责?
左某、戴某系某学校在读学生。事发当日,二人在前往体育课的途中发生争执、相互打闹,导致左某左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左某监护人遂依法向凤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及其监护人、涉案学校、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涉案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和行为辨识能力,能够预见嬉戏打闹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该案中,戴某与左某争执打闹,是造成左某受伤的重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相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左某在双方产生矛盾后,主动以踢腿方式激化冲突,其行为也是导致摔伤骨折的诱因之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学校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学校虽提交了日常安全教育相关材料,但无法证明事发前已针对学生课间、课余出行等场景开展常态化、针对性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于学生前往课堂的通行时段,该时段存在校园管理空当,校方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危险打闹行为,属于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涉案学校已为在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校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
法院判定各担其责
结合全案过错程度、行为因果及实际损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戴某及其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涉案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左某自行承担40%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两名涉事学生及监护人不服裁判结果,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戴某的辱骂行为是本次争执的起因,左某将口头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是损害发生的诱因之一,而戴某抱拽左某腿部的行为,是导致左某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双方连续的不当行为共同引发本次损害事故。同时,事发过程充分暴露了学校在特定时段校园安全管理的疏漏。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责任比例划分合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打架打闹虽系自主行为,但学校不能免责,担责的核心在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既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人身权益,也清晰界定了学生、家庭、学校三方的安全责任与法律义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约束和风险辨识能力有限,学校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冲突由学生引发就免除自身责任。同时也警示广大学生,校园嬉戏打闹不可逾越法律和安全红线,需规范自身言行;家长应强化监护教育责任,引导孩子理性处理矛盾。(通讯员 岳朋 记者 吴文珍 漫画 光华)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