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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有没有限制性规定?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6-07-08 14:48:00

编辑同志:我和妻子关系不和,打算起诉离婚,而妻子说我无权起诉离婚,因为她已经怀了孩子。请问,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限制?

读者:郭忠意 

郭忠意读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只要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法院经审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法律同时对不予受理和不予判决离婚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一是在特定时期内男方通常不得提出离婚。为了充分保护孕、产妇和终止妊娠术后妇女的身心健康,并有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该规定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过了法定的期限后即恢复离婚请求权。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的规定,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男方在起诉时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如下情形,即可认定“确有必要”:(1)存在重大紧迫事由危及生命、人身安全,如家庭暴力等;(2)女方有重大过错,如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对婴儿有遗弃或虐待行为等。

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受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是现役军人配偶起诉离婚,法院需征得军人同意才可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就是说,非现役军人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则不能判决离婚。当然,“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