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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为何还输了官司
​法官:合意与交付是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两项核心要件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6-07-10 14:55:22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手握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条,借贷关系就一定真实有效。实则不然,借条仅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才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核心要件。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虽持有两张借条,但因其中一笔大额借款无法举证钱款已实际交付,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张某与王某相交多年。2015年1月8日、2016年4月20 日,王某分两次向张某借款8万元、10万元,均当场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与还款期限。两笔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未还本付息。张某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合计18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查明,张某系农村居民,现有收入水平整体不高:常年外出务工年收入1万至2万元,曾从事门卫工作年收入2万至3万元,家中毛竹、茶叶等农作物每年创收3000至5000元。为证明自身具备出借能力,张某自述2010年前经营毛竹生意,行情好时年收入可达十余万元。

两笔借款张某均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但针对1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经过,其庭审陈述前后矛盾、反复更改。一开始张某称该笔钱款是自己从储蓄银行取现后交给王某,后又改口,表示资金来自他人归还的欠款,并非银行取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举证规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对借款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需一并举证证明上述两项事实。

关于8万元借款交付事实:王某2015年出具8万元借条,时隔一年多又主动出具10万元借条。倘若第一笔8万元并未实际交付,王某后续再次出具大额借条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逻辑。结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采信张某现金交付8万元的陈述,认定该笔借贷事实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10万元借款交付事实:张某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其一,其对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的说法多次变更,无法自洽;其二,王某此前借款本息尚未结清,张某再出借大额现金,与普通民间借贷常理不符;其三,张某仅有单方口头陈述,无银行取款流水、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债权结算凭证等佐证材料,无法与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10 万元现金已实际交付王某。法院据此驳回张某主张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张某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借贷成立生效,必须同时举证两项关键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是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借条仅能佐证借款合意,不能单独证明钱款已经交付。若采用现金方式出借资金,出借人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可留存银行取款凭证、个人收入资产证明、交付现场影像、在场证人证言、双方聊天记录、借款人还款转账记录等材料,用以印证资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全过程。市民参与民间借贷时,要摒弃“有借条就能胜诉”的错误认知,增强风险防范与证据留存意识。借贷交易全程规范留证,发生纠纷时才能充分完成举证,依靠法律保护自身财产权益。(通讯员 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