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如何认定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6-07-10 15:01:57

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担任推拿师,在工作中,掌握有公司的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产品报价方案等信息。公司认为这些商业信息不仅具有商业价值,而且具有秘密性,遂要求我在公司制作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上签字。而我认为自己仅是一名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不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拒绝签字。请问,如何认定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

读者:周知云 

周知云读者: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首先得确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接触的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如果不具有秘密性,就不得将劳动者划入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

所谓秘密性,即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本案中,你系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属于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经营信息;你接触到的产品报价方案对服务的客户是公开的,潜在的客户经过咨询即可获得。由于这些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故公司不得对你实施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