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朱艳红 记者 吴文珍)恋爱期间,情侣间的大额资金流转往往承载着双方缔结婚姻的美好期许。当感情破裂、婚约解除,转账是否需要返还,一直是婚恋财产纠纷的热点问题。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明确婚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可纳入彩礼范畴,以司法裁判引领文明婚恋新风。
2025年,原告徐某与被告孔某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相处。恋爱期间,徐某多次向孔某转账,累计金额4万余元。2026年2月14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正式订婚,徐某另行给付孔某20万元彩礼及三金、礼金等传统订婚财物。订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解除婚约,经媒人协调,孔某已将20万元大额订婚彩礼全额退还。但徐某认为,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的4万余元款项,均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约解除后,孔某理应返还。孔某则辩称,案涉全部转账均属于恋爱期间日常开销、自愿无偿赠与,不属于法定彩礼范畴,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全部转账流水、组织双方当庭对账,对5千元以上大额往来款项逐一核对、相互抵扣。经法庭精准核查,双方互转款项抵消完毕后,仅剩一笔2万元婚前大额转账为该案核心争议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时间、财物价值、本地习俗综合认定彩礼范围。案涉2万元转账发生在订婚前一两个月,金额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情侣日常情感维系、节日馈赠、生活消费的普通赠与范畴,给付初衷直指缔结婚姻,完全符合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法律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彩礼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法院依法查实关键事实:双方解除婚约分手后,徐某在微信聊天中自愿、清晰、明确作出权利处分,表示仅要求孔某返还5千元,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追索权利,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欺诈、胁迫情形。综合全案证据、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彩礼款5千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婚恋有情,法理有度。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彩礼并不局限于传统三金、大额订婚礼金。婚前短期内、金额较大、目的性明确、以缔结婚姻为初衷的大额转账,依法可以认定为彩礼,一旦婚约解除,收受方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同时,民事活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款项减免、权利放弃等承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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