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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员工跳槽“抹黑”档案 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6-07-20 17:40:21

编辑同志:我从一家公司跳槽到新单位任职后,公司为发泄不满,在我的档案中写下了“工作人浮于事且能力差”“与同事难于相处”“个人生活不检点”。新单位面对“抹黑”,因不明真相,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肖珍珍 

肖珍珍读者:公司应当向你赔偿损失。

员工档案记录着用人单位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内容,是历史、全面反映员工相关情况的依据。基于记载的内容对员工影响很大,这就要求记载者务必严谨、严格、严肃,确保客观真实,更不应该恶意“抹黑”。公司为发泄不满,在你的档案中写下“工作人浮于事且能力差”“与同事难于相处”“个人生活不检点”,无疑与之相违,且明显存在严重过错。此举不但影响了你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你的名誉权,还给你带来了因被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公司应当向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如果类似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相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