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启蒙 刘畅 记者 吴文珍)感情破裂后,男方不愿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拒绝做亲子鉴定,也不愿支付抚养费。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望峰岗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明确不做亲子鉴定,也能依法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林某与陈某曾是一对恋人,二人长期共同生活。2024年初,林某生育一子小强。小强出生后,陈某始终不愿承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仅累计支付抚养费2万元,此后便不再过问,孩子一直由林某单独抚养。因小强尚处婴幼儿阶段,日常开支较大,林某个人收入难以独自承担,而陈某拥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林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某与小强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按月支付抚养费、补足此前拖欠的全部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前往陈某住处送达诉讼材料并与之沟通。交谈中,陈某对林某所提主张表现出抵触情绪,始终回避亲子关系问题。林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陈某也明确拒绝。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虽拒绝配合鉴定,但林某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陈某过往抚养费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陈某认可其与小强的亲子关系。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依法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小强存在亲子关系。陈某作为小强的生父,未直接抚养孩子,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陈某与小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强年满十八周岁。判决综合考虑了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求及双方收入状况,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的原则。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为什么陈某和小强没有做亲子鉴定,也能认定亲子关系?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案中,林某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陈某认可自己的父亲身份,陈某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法院依法认定亲子关系成立。这也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亲子关系认定并非“非DNA不可”,亲子鉴定并非唯一认定依据。只要举证方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另一方消极拒鉴且无反证抗辩,法院即可依法认定亲子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院通过该案判决,再次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平等保护原则,以司法力量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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