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办卡才数月,店面易主又注销,消费者手中那张尚未消费完的预付卡,到底该找谁退款?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理发店转让并注销引发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经营者王某承担退款责任,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李某返还预付卡内余额128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5月,李某在其住处附近理发店消费时,经店内工作人员推荐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了1万余元。然而,充值仅数月后,李某发现理发店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变化,进店询问后得知,原经营者王某已将店铺整体转让他人经营。李某认为,新店铺的经营风格、服务人员均与办卡时发生重大变化,其对店铺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便找到王某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王某以“店铺已转让,后续服务应由新店主负责”为由,拒绝了李某的退款要求。在与王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发现该店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于是将原经营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预付卡内余额。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两个层面:其一,店铺注销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款;其二,经营者将店铺转让给第三人后,原经营者能否以“已转让”为由免除自身对预付卡消费者的债务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案涉店铺已完成注销,经营主体不复存在,案涉服务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剩余预付款。
关于店铺转让后的责任归属问题,法官进一步分析指出,在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经营者将其店铺整体转让,本质上是将合同项下的服务债务转移给受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办卡时缔约的对象是王某经营的店铺,其消费决策是基于对王某经营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的合理信赖。王某转让店铺、变更经营主体,系单方行为,从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李某事后也未对债务转移予以追认。因此,王某与受让人之间关于“后续服务由新店负责”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消费者的李某。王某不能以店铺已转让为由,免除其作为原合同债务人的退款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规定期限内返还李某预付卡内余额128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控制预付金额,并保留好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因商家转让、注销等原因导致权益受损。同时,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或终止经营前,应依法妥善处理预付卡消费者的后续服务或退款事宜,切莫以“一转了之”或“一关了之”的方式逃避责任,否则将依法承担退款、违约赔偿等法律后果。
(安徽法治报记者 梅觉明 通讯员 黄晓雪 漫画/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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