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年满60岁办理退休手续后,就立马入职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工作,接受超市日常考勤和奖罚等,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上个月的一天,我在整理货物时,被货架上掉落的物品砸伤,住院治疗十多天。当我提出自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超市认为由于双方之间仅形成劳务关系而未成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工伤一说,况且之前也未买工伤保险,故拒绝进行工伤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超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王达
王达读者:《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
本案中,由于你要服从超市的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故应当适用《暂行规定》,即你享有工伤保障权。相应的,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超市没有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在获得工伤认定后,有权要求超市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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