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父母生有两儿一女,我是长子。父母年迈后一直与我住在一起,由我负责二老的日常生活起居等。由于我和小弟的经济条件有限,就由妹妹每月给父母2200元的赡养费。父母相继过世后,当我提出自己长期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尽孝心最多,故要求多分遗产时,妹妹认为她多年来负责父母的日常花销,也可多分遗产,可小弟不认同我们的说法。请问,我与妹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薛立祥
薛立祥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可以主张多分得父母遗产的事由包括两种,一种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你的妹妹为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认定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她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另一种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仅仅在形式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实质上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则不可以主张多分遗产。对此,上述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你与父母共同生活,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等,实质上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你主张多分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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