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公司拒发高温津贴,法院判决足额补发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6-08-05 16:12:49

案例回顾: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杜某任职某物业公司保安队长,主要负责小区露天值守、园区巡逻等户外工作,空调办公室仅作临时休息使用。2022年至2024年夏季,物业公司仅提供风扇、凉茶,未向杜某发放高温津贴,还以杜某配有空调办公区、已签署高温补贴征询意见表为由,主张无需发放。杜某在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物业公司补发高温津贴。物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杜某主要工作为户外作业,临时空调休息区不属于有效降温场所,双方约定免除高温津贴的内容违法无效,判决物业公司限期足额补发杜某高温津贴。

专家点评: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需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津贴。

本案中,杜某主要工作为户外作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物业公司以简易降温物品抵扣津贴的行为违法。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物业公司通过签署征询意见表的形式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属于无效约定,不能作为拒发津贴的依据。此外,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以上备查,该公司无法举证已发放津贴,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判决合法合规。

专家提醒:高温津贴是法定劳动报酬,并非企业自主决定的福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内部表单变相免除发放义务,不得以饮品、药品抵扣津贴,户外作业岗位高温津贴需依法足额发放。广大劳动者要注意留存排班记录、户外工作影像等证据,遭遇拒发、克扣高温津贴的情况,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