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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人获刑并赔偿生态损失12万余元
来源:俞慧利 阅读量:10000 2026-08-07 09:28:31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长江非法捕捞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还需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1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8日至24日间,被告人王某、周某、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塑料渔船,在长江水域使用电捕方式疯狂作业,并将渔获物对外销售。短短十几天内,三人共捕捞渔获物近900斤,非法获利约1.1万元。其中,王某主导购船、购工具、驾驶快艇、销售及分赃,周某负责操作电捕设备和捞鱼,佘某则承担搬运工作。

经专业评估,三人的电捕行为对长江鱼类资源及水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所需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同时,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须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分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在此提醒,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母亲河的重要国策,任何贪图眼前利益、践踏生态红线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与民事双重追责。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守法,不捕、不买、不食非法渔获物,共同守护一江碧水。(俞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