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葛瑶 任露晨 记者 吴文珍)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工资拖欠纠纷。在承办法官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被告张某在承包濉溪县某学校食堂工程项目期间,雇佣原告闫某、姜某从事木工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就每日360元的劳务报酬达成口头约定。施工结束后,张某未能按时结清款项。经双方核算,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共拖欠劳务费15000元,其中闫某7200元,姜某7800元。此后,虽经多次催讨,张某仍未能履约,二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后续,闫某、姜某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张某始终拖延拒不支付,无奈之下,二人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琳琳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晰、标的额不大,但关乎群众的“血汗钱”,且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快速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李琳琳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精准把脉双方争议焦点,打出“情理法”组合拳。
调解过程中,李琳琳向张某释法明理,严正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拖欠劳务报酬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算清“法律账”与“信誉账”。同时引导闫某、姜某理性表达诉求,并结合张某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双方协商履约方案,给予合理履行空间。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与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彻底消解,张某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履约责任与过错。最终,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张某当场足额支付全部拖欠劳务费,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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