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严翠 记者 吴文珍)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陆某等人因非法采矿等侵权行为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24.14万元。该判决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实现了刑事制裁与生态赔偿的有机统一。
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来某(已死亡)与被告人刘某、陆某共同出资购买采砂船只,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来某安、鲍某、童某等人,于淮河干流禁采河段大肆盗采河砂。其中,刘某负责联系卖砂、记账、放风,送礼给周边群众防止举报;陆某负责放风、送礼防举报;来某祥(另案已判,该案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负责协助泵师采砂、联系部分货船、放风、后期记账等工作;来某安以1000元/天领取高额报酬并参与利润分成,负责协调工人、放风、联系接砂船及销售,经其手销售砂款达27.1万元。经审计,2025年2月至6月期间,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65.86万元。此外,被告人鲍某提供开船、修船、下泵采砂等帮助,并曾参与他人在颍上县禁采河段的非法采砂行为,两处累计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2.37万元。童某在来某安联系下参与接砂4船,并参与他人在淮河河道的接砂行为,两处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14.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陆某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来某安、鲍某、童某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陆某等四人系从犯,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童某为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来某祥、刘某、陆某、来某安、鲍某、童某六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对淮河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追缴违法所得外,法院酌情判决六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24.14万元,并要求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