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情理兼顾、定分止争的原则,耐心释法说理、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感情稳定后按照本地传统习俗订立婚约。订婚期间,原告本着依照当地婚嫁习俗,先后向被告支付彩礼、购置五金首饰等财物,各项费用合计22万余元。订婚初期,双方相处融洽,但订婚后不久,二人在日常交往中感情逐渐破裂。
婚约解除后,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被告同意全额退还原告此前支付的彩礼及五金相关款项。然而后续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全额返还承诺,被告却迟迟未足额退款。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仍剩余五万余元彩礼款项未予以返还。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纠纷性质,若简单一判了之,极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遂优先决定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认真核对双方资金往来记录、聊天记录等案件材料,厘清彩礼支付金额、已返还数额、未返还余款等核心事实。同时,分别与原被告双方开展沟通疏导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婚约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明确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婚约解除、婚姻无法缔结的情况下,收受彩礼一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法官充分倾听双方诉求与难处,兼顾本地婚嫁习俗、双方家庭经济条件、纠纷产生缘由,情理法理相结合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摒弃对立心态。针对被告提出的资金困难问题,法官立足实际、灵活施策,积极协调双方协商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尽力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返还剩余彩礼款项54000元。至此,该起彩礼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嫁习俗,承载着美好婚恋寓意,但并非法律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彩礼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一旦婚约解除、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依法依规返还相应彩礼财物。广大群众在婚恋嫁娶过程中,应当树立文明婚恋观、理性婚嫁观,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攀比彩礼的不良风气。同时,婚约存续期间的资金往来、财物交付要注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凭证、票据清单等相关证据,一旦产生婚约财产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有婚恋矛盾、彩礼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分歧,理性处理家事纠纷,切勿因财失义、激化矛盾,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社会家风民风。(怀远县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