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落地施行。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办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三名非法电鱼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既追究刑事责任,又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用刚性判决敲响长江禁渔法治警钟。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期间,王某、周某、佘某三人为谋取私利,无视长江禁渔相关法律法规,铤而走险在长江水域非法作业。三人自备塑料渔船、电捕工具,深夜违规开展电鱼捕捞,随后将捕捞所得水产品对外售卖牟利。短短十余天,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重达891.46斤,累计非法获利1.1万余元。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由王某、周某出资购置渔船和电捕作案工具,王某主要负责驾船作业、打捞渔获、对外销售以及分配非法所得,周某负责操作电鱼设备、参与捕捞和售卖,佘某则专职负责搬运渔获,全程参与非法捕捞活动。
经专业评估,三人使用破坏性极强的电鱼方式捕捞,不分大小、种类灭杀水域水生生物,严重扰乱长江水域生态平衡,直接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价值12万余元,对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法定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共同犯罪。综合考量三人的犯罪事实、作案方式、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12万余元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费用。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长江生态是永续发展的宝贵财富,生态福祉关乎每一个人。(通讯员 俞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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