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6年5月29日,李女士在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后,申报免税收入136635.03元,申请退税27339.78元。税务部门审核人员收到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信息进行核实,李女士提交公司出具的《生育津贴补差发放及个人所得税免税情况说明》等证明资料,证明资料中明确说明李女士产假期间,社保核定发放的生育津贴总额为54354.87元,而李女士填报的免税收入136635.03元实际为公司发放的工资,不属于生育津贴范围,不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税务部门审核人员通过电话与李女士沟通,宣传讲解生育津贴减免政策并退回其本次退税申请。
专家点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生育津贴是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但李女士申报的免税收入136635.03元实际为正常工资收入,并不属于生育津贴,因此不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专家提醒:自然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专题页,在标准申报界面,展开免税收入,选择“其他免税收入”,点击新增,免税事项选择“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确认单位并未申请免税则点确认添加,填入生育津贴金额即可申请税收优惠。注意需上传证明资料并留存备查,如医保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生育津贴核定结算单、银行到账流水、医保结算凭证等。(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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