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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因车祸送修停用 可以找对方索赔租车费吗?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6-08-20 15:41:26

编辑同志:我开车上班途中与郭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自己车辆需维修5日,而我上下班路单趟路程有20多公里,于是就向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代步,每天租费200元,共1000元。现在,我除了要求郭某承担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损失外,还要求其赔偿1000元租车费用,可郭某拒绝赔偿这笔租车费。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方海清 

方海清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这就是说,非营运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间接损失,也属于侵权赔偿项目。

本案中,郭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你因无法继续使用车辆所产生的租车费用予以赔偿。因为,你在车辆受损送修期间,租用一般性轿车用于上下班,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且具有必要性;至于每天租车费200元,也应属于合理费用。如果郭某认为过高,可以要求酌减。另外,如果郭某的车辆买有交强险,则租车费损失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若已超出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则该项损失应由郭某自行承担。(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