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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空壳”,债务谁来担? 法院: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必须担责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6-08-20 17:59:00

本网讯(通讯员 陈茜 记者 吴文珍)很多创业者觉得注册资本写个数字就行,反正不用真掏钱。可一旦公司亏空、债主上门,这个“数字”就会变成压在肩头的“真金白银”。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秦栏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明确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偿债责任。

原告江苏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天长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经济纠纷,经江苏省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天长某科技公司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江苏某科技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天长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江苏某科技公司经查询发现,天长某科技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吕某持股33.4%、孙某持股16.6%、姜某持股50%,三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苏某科技公司遂将三股东诉至天长法院。

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章黎黎并未简单一判了之,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多次约谈各方当事人,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细致摸排当事人诉求痛点与债务履行堵点。经研判,该案虽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三名股东持股比例悬殊、偿付能力各异,若径直裁判,不仅执行周期冗长,还可能因个别股东无力清偿而导致债权落空,同时极易引发股东之间后续的追偿纠纷,产生一案结、多案生的连锁矛盾,加剧当事人诉累。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章黎黎一方面向三股东郑重释明未实缴出资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指出拖延诉讼只会徒增利息与诉累;另一方面,引导江苏某科技公司客观审视被告实际履行能力,理性评估判决执行中的现实障碍,并建议给予合理宽限期,以时间换债权落地,力求债权利益最大化实现。在章黎黎的主持下,三被告逐渐消除对抗情绪,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三名股东全额承担238万余元债务清偿责任,并当场履行130万余元,剩余108万余元款项按协议分期履行。

“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依法应当补足出资、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章黎黎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多创业者误以为认缴出资无需实际缴纳、可以无限期拖延,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法条清晰划定了未实缴出资股东的法定责任,彻底厘清了认缴制并非免责制的司法边界。

该案中,法官通过释法说理,既严格适用法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结合股东实际偿付能力制定可行的履行方案,避免了简单裁判引发的执行不能、连环追偿等次生纠纷,最大程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责任,认缴不等于不缴,切勿心存侥幸规避出资义务,需恪守商事诚信准则,依法依规履行出资责任,筑牢企业经营法治根基。